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日本投降书、联合国宪章107
开罗宣言

开罗宣言全文(中文):http://www.taiwan.cn/wxzl/wjwx/200507/t20050725_194744.htm
罗斯福总统、蒋委员长、丘吉尔首相、偕同各该国军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概括之声明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相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
波兹坦公告



波兹坦公告全文(中文):https://www.mfa.gov.cn/nanhai/chn/zcfg/201605/t20160530_8523549.htm
历史文献:波茨坦公告(又译波茨坦宣言)
中英美三国波茨坦宣言
——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发表
(一)余等美国总统、中国国民政府主席及英国首相,代表余等亿万国民,业经会商并同意对日本提出劝告,予以一机会以向三国无条件投降,免日本全体人民遭受战争之惨祸。
(二)三国陆海空部队已增强多倍,其由西方调来之军队及空军即将予日本以最后之打击。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联合国之决心之支持,对日本全面作战,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国无效果及无意识抵抗全世界自由人民之力量所得之结果彰彰在前,可为日本人民之殷鉴。此种力量,当其对付抵抗纳粹时,不得不将德国人民全体之土地工业及其生活方式摧残殆尽。但现在集中对付日本之力量则较之更为庞大不可衡量,吾等之军力加以吾人之坚决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使用,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终必全部残毁。
(四)时机业已到来,日本必须决定一途:其将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而将日本帝国陷于完全毁灭之境之军人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许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权威及势力必须永久铲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建立。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到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而有确实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须经盟国之军队予以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其返乡,得以和平从事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须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赔款所需要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其内。为此目的,可准其获得原料(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时,日本得依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保障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届时三国占领之军队即撤退。
(十三)吾人劝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对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中文抄本)
日本投降书



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的降书
1945.9.2
投降书全文
余等兹对合众国、中华民国、及大不列颠帝国,各国政府首脑,于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波茨坦宣而尔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参加宣言条款,并根据日本政府,天皇,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代表受诺之。右述四国以后称之为联合国。余等兹布告,无论日本帝国大本营,及任何地方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与夫日本国所支配下一切军队,悉对联合国无条件投降。
余等兹命令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日本国臣民,即刻停止敌对行动,保存所有船舶及军用财产,且防止损毁,并服从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指示,对日本国政府之各机关所课之一切要求,应于以应诺。
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对于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由日本国支配下一切军队指挥官,速即发布其本身或其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无条件投降之命令。
余等兹命令所有官厅、陆军及海军之职员,命令其遵守其施行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为实施此投降文件,认为适当而其自己发出,或根据其委任发出之一切布告其指示,且命令右开职员,除由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或根据其事务委任,与解除其任务以外,均须留于各自原有地位,且仍继续行使各个之非战斗任务。
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联合国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实施一切措置。
余等兹对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令,即速解放现由日本国支配下所有联合国俘虏,及被拘留者,且执行对彼等之保护、津贴、给养,及对指定地点之迅速运输等措置。
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治国家之权限,置于为实施投降条款采用认为适当措置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限制下。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密苏里号舰上签字之,并根据大日本帝国天皇陛下及日本国政府之命令且以其名义。
重光葵
根据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且以下名义。
梅津美治郎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为美利坚合众国、中华民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及与日本国存在战争状态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受诺之。
联合国最高司令官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元帅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尼米兹元帅
中华民国代表 徐永昌上将






日本呈递降书原文
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愿率领所属部队向蒋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四、本官当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海陆空军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所控制之部队向蒋委员长特派受降代表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及何应钦上将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暂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补给品情报资料地图文献档案及其他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飞行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现在(公历一九四五年)上第二款所述地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缴于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长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日本陆海空军所俘联合国战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释放并保护送至指定地点
七、自此以后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当即服从蒋委员长之节制并接受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颁发之命令
八、本官对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以后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即对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军官佐士兵均须负有完全履行此项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中任何人员对于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迟延情事各级负责官长及违犯命令者愿受惩罚
奉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签字人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冈村宁次
昭和二十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签字于中华民国南京
代表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并为对日本作战之其他联合之利益接受本降书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在中华民国南京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何应钦
联合国宪章-帝国条款
“敌国条款”主要指的是《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的条款。具体原文为:
第五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第七十七条
一、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
(一)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
(二)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
(三)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二、关于上列种类中之何种领土将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及其条件,为此后协定所当规定之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Article 53
The Security Council shall, [安全理事会将会]
where appropriate, [在合适的]
utilize[使用] such regional arrangements[地区办法] or agencies for enforcement action[执法机构行动] under its authority. [在授权下]
意思是:安理会会适当地授权各区域(它自己)或执法机构的行动。
But no enforcement action shall be taken under regional arrangements or by regional agencies without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意思是:没有安理会的授权,地区(它自己)或地区代理(的决定)没有强制性。
with the exception of measures[除非(是为了)] against any enemy state[对抗任何敌国],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2 of this Article, [在本文(联合国宪章)的第2条有定义]
provided for pursuant to Article 107[依据第107条] or in regional arrangements directed against renewal of aggressive policy on the part of any such state, [对抗侵略主义复辟的任何国家]
意思是:除非是为了对抗任何敌国,是为了对抗任何侵略主义复辟的国家。
1945 年 6 月 26 日在美国旧金山《联合国宪章》上最先签字的共 50 国;随后波兰于同年 10 月 15 日补签,因此被一并计入“创始会员国”。联合国建立的时候就是为了对付当时的轴心国(法西斯),所以当时跟联合国敌对的国家就是宪章中说的敌国。
until such time as the Organization may, [直到本组织可以]
on request of the Governments concerned, [应有关政府请求]
be charged with the responsibility for[负起责任] preventing[防止] further aggression[未来的侵略] by such a state[被这一国家].
意思是:直到本组织收到有关政府请求,(安理会)就要担负起阻止被敌国进一步侵略行为。
The term enemy state as used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applies to any state which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has been an enemy of any signatory of the present Charter.
意思是:这里说的敌国,就是二战时联合国家里签字的国家认为的敌国。
Article 107
Nothing in the present Charter shall invalidate[证明无效] or preclude[阻止] action[行动],
in relation to any state which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has been an enemy of any signatory to the present Charter,
[二战时候签字时被认定了的敌国]
taken[使用] or authorized[或授权] as a result of[结果] that war by the Governments[遭受战争的政府们] having responsibility for such action[有责任采取行动].
意思是:遭受二战的国家,现有宪章不能阻止他们去对敌国采取负责任的行动。
(1)日本不是在联合国的初始签字成员,而联合国的建立就是为了干德、日、意这些二战发动侵略的国家的。所以在联合国框架里面,建立联合国就是为了打小日子的,小日子就是敌国。
(2)日本作为二战时候的敌国,如有任何侵略复辟的行为,战胜国是有权干它,是不需要安理会的授权。除非有国家跑到安理会告状了,安理会才需要考虑插手。插手的方法可以是授权地区自己解决争端,或安理会五常组织军队下场。
(3)联合国宪章的任何条款都不会阻止遭受二战伤害的国家去对敌国采取负责任的行为。
(4)小日子既然加入了联合国,就是表示自己会遵守联合国宪章(即愿意遵守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法),说白了就是揍小日子是合理合法的,小日子挨揍是自找的。
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


提案由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国发起,故又称为两阿提案,全文如下: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九七六次全体会议。
意思很明确了,联合国没有中国,就不是真正联合国。五常没有中国,就没个屁用。老蒋是非法政权,中国获得老蒋的所有权利。包括当时在《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雅尔塔协定》《日本投降书》上的所有权利。即:
日本作为战败国,正常是应该由中、苏、美、英共同决定怎样代管的,现在日本的国土,中、苏都没有签字、表态过认可。日本有任何不满,就全收回来,再分一次。看看这次美国能分多少?
雅尔塔协定

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
(1945年2月11日订于雅尔塔)
苏美英三大国领袖同意,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后两个月或三个月内苏联将参加同盟国方面对日作战,其条件为:
- 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现状须予维持。
- 由日本1904年背信弃义进攻所破坏的俄国以前权益须予恢复,即:
(甲)库页岛南部及邻近一切岛屿须交还苏联;
(乙)大连商港须国际化,苏联在该港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苏联之租用旅顺港为海军基地须予恢复;
(丙)对担任通往大连之出路的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应设立一苏中合办的公司以共同经营之;经谅解,苏联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而中国须保持在满洲的全部主权。 - 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
经谅解,有关外蒙古及上述港口铁路的协定尚须征得蒋介石委员长的同意。根据斯大林大元帅的提议,美总统将采取步骤以取得该项同意。
三强领袖同意,苏联之此项要求须在击败日本后毫无问题地予以实现。
苏联本身表示准备和中国国民政府签订一项苏中友好同盟协定,俾以其武力协助中国达成自日本枷锁下解放中国之目的。
斯大林
罗斯福
丘吉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1972-09-29
原文:https://www.mfa.gov.cn/web/zyxw/197209/t19720929_269810.shtml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
毛泽东主席于九月二十七日会见了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双方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始终在友好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同意发表两国政府的下述联合声明: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这一见解。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欢迎。
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周恩来(签字) 田中角荣(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日本国外务大臣
姬鹏飞 (签字) 大平正芳 (签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意思是,日本如果不遵守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也就是我们可以继续要日本国战争赔偿,进行反制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原文:https://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tyfg_674913/201807/t20180726_9866505.shtml
(1978年8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日本国全权代表
黄 华 (签字) 园 田 直 (签字)
意思是,日本要用武力解决问题,那《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就失效了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原文:https://www.fmprc.gov.cn/gjhdq_676201/gj_676203/yz_676205/1206_676836/1207_676848/199811/t19981126_7993019.shtml
1998-11-26
应日本国政府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1998年11月25日至30日对日本进行国事访问。这是中国国家主席首次访问日本,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江泽民主席会见了日本天皇明仁,并同小渊惠三内阁总理大臣就国际形势、地区问题和中日关系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双方发表联合宣言如下:
一
双方认为,冷战结束后,世界朝着建立国际新秩序正经历着重大变化。经济进一步全球化,相互依存关系加深。安全对话与合作不断取得进展。和平与发展仍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首要课题。建立公正与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谋求21世纪有一个更加巩固的国际和平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
双方确认,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准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双方积极评价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及促进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所作的努力,认为它应为建立和维护国际新秩序发挥重要作用。双方赞成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改革,以使联合国工作及其决策过程更好地体现全体成员国的共同愿望和集体意志。
双方主张,彻底销毁核武器,反对任何形式的核武器扩散。呼吁有关国家停止一切核试验和核军备竞赛,以利于亚洲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双方认为,中日两国作为亚洲和世界有影响的国家,在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双方将在国际政治、经济及全球性问题等领域加强协调与合作,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及人类的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
双方认为,冷战后,亚洲地区形势继续走向稳定,域内合作不断深入。确信亚洲地区在世界政治、经济和安全事务中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在未来世纪将起重要作用。
双方重申,维护地区和平、促进地区发展是两国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双方不在本地区谋求霸权,不行使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主张以和平手段解决一切纠纷。
双方对目前东亚金融危机及其给亚洲造成的困难表示极大关注。同时认识到本地区经济基础稳固,确信通过总结经验,进行合理调整与改革,加强域内及国际协调与合作,亚洲经济一定能够克服困难,继续向前发展。双方一致认为,应以积极姿态,迎接面临的各种挑战,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作出各自应有的努力。
双方认为,亚太地区主要国家之间的稳定关系对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十分重要,双方将积极参与东盟地区论坛等地区内各种多边活动并开展协调与合作,支持一切有利于增进了解,加强信任的措施。
三
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人员往来等各个领域取得的长足发展。一致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两国合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加,不断巩固和发展中日友好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将对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双方确认中日关系对两国均为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并深刻认识到两国在和平与发展方面的作用与责任,宣布面向21世纪,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重申恪守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和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所阐述的各项原则,确认上述文件今后仍将是两国关系最为重要的基础。
双方一致认为,中日两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友好交往历史和共同的文化背景,弘扬友好传统,进一步发展互利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双方认为,正视过去以及正确认识历史,是发展中日关系的重要基础。日方表示,遵守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和1995年8月15日内阁总理大臣的谈话,痛感由于过去对中国的侵略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和损害的责任,对此表示深刻反省。中方希望日本汲取历史教训,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在此基础上,两国发展长久友好关系。
双方一致认为,加强两国之间的人员往来,对增进相互理解,加强相互信任十分重要。
双方确认,两国领导人每年交替互访;在北京和东京建立中日政府间热线电话;加强两国各个层次和级别特别是肩负两国未来发展重任的青少年之间的交流。
双方认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展在高新科技、信息、环保、农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日方表示,稳定、开放、发展的中国对亚太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继续向中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合作与支持。中方对日方迄今向中国提供的经济合作表示感谢。日方重申继续支持中国为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努力。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安全对话为增进相互了解发挥的有益作用,一致认为应进一步加强这一对话机制。
日方继续遵守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重申中国只有一个。日本将继续只同台湾维持民间和地区性往来。
双方一致同意根据中日联合声明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各项原则,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扩大共同利益,缩小分歧,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两国间现存的和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歧和争议,避免因此干扰和阻碍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双方认为,中日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将使两国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不仅需要两国政府,而且需要两国人民的广泛参与和不懈努力。双方坚信,两国人民携起手来,共同贯彻和发扬本宣言的精神,不仅有助于两国人民实现世代友好,而且将对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2008年5月7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福田康夫在东京签署了《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日本国政府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8年5月6日至10日对日本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会见了明仁天皇,并同福田康夫内阁总理大臣举行会谈,就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如下:
一、双方一致认为,中日关系对两国都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两国对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肩负着庄严责任。长期和平友好合作是双方唯一选择。双方决心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实现中日两国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崇高目标。
二、双方重申,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及1998年11月26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宣言》构成中日关系稳定发展和开创未来的政治基础,确认继续恪守三个文件的各项原则。双方确认,继续坚持和全面落实2006年10月8日及2007年4月11日发表的《中日联合新闻公报》的各项共识。
三、双方决心正视历史、面向未来,不断开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新局面。双方将不断增进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扩大互利合作,使中日关系的发展方向与世界发展潮流相一致,共同开创亚太地区和世界的美好未来。
四、双方确认,两国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双方重申,相互支持对方的和平发展。双方确信,坚持和平发展的中国和日本将给亚洲和世界带来巨大机遇和利益。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发展给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机遇,日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中国愿为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作出贡献,日方对此表示支持。
日本在战后60多年来,坚持走作为和平国家的道路,通过和平手段为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中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双方同意就联合国改革问题加强对话与沟通,努力增加共识。中方表示重视日本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愿意看到日本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
双方坚持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两国间的问题。
五、日方重申,继续坚持在《日中联合声明》中就台湾问题表明的立场。
六、双方决定在以下五大领域构筑对话与合作框架,开展合作。
(一)增进政治互信
双方确认,增进政治安全互信对构筑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决定:
——建立两国领导人定期互访机制,原则上隔年互访,在多边场合频繁举行会晤。加强政府、议会、政党间的交流和战略对话机制,就双边关系和各自内外政策及国际形势加强沟通,努力提高政策透明度。
——加强安全保障领域的高层互访,促进多层次对话与交流,进一步加深相互理解和信任。
——为进一步理解和追求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和普遍价值进行紧密合作,不断加深对在长期交流中共同培育、共同拥有的文化的理解。
(二)促进人文交流,增进国民友好感情
双方确认,不断增进两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有利于巩固中日世代友好与合作的基础。为此,双方决定:
——广泛开展两国媒体、友城、体育、民间团体之间的交流,开展丰富多采的文化交流及知识界交流。
——持之以恒地开展青少年交流。
(三)加强互利合作
双方确认,中日两国作为对世界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将为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作出贡献,决定重点开展以下合作:
——在能源和环境领域开展合作是我们对子孙后代和国际社会的义务,基于这一认识,要特别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合作。
——在贸易、投资、信息通讯技术、金融、食品及产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商务环境、农林水产业、交通运输及旅游、水、医疗等广泛领域开展互利合作,扩大共同利益。
——从战略高度有效运用中日经济高层对话。
——共同努力,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四)共同致力于亚太地区的发展
双方确认,中日两国作为亚太地区重要国家,将就本地区事务保持密切沟通,加强协调与合作。双方决定重点开展以下合作:
——共同致力于维护东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共同推动六方会谈进程。双方一致认为,日朝关系正常化对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方对日朝解决有关问题,实现关系正常化表示欢迎和支持。
——本着开放、透明和包容的原则,促进东亚区域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和平、繁荣、稳定和开放的亚洲。
(五)共同应对全球性课题
双方确认,中日两国在21世纪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肩负更大责任,愿就重大国际问题加强协调,共同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双方决定开展以下合作:
——双方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的原则,按照巴厘路线图积极参与构建2012年之后有实效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框架。
——双方确认能源安全、环境保护、贫困、传染病等全球性问题是双方面临的共同挑战,双方将从战略高度开展有效合作,共同为推动解决上述问题作出应有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胡锦涛(签字) 福田康夫(签字)
二00八年五月七日于东京